有關商家以冷藏或冷凍行為銷售商品時,應注意其設備貯藏產品時,能達到及保持在正確的溫度,確保產品的安全及品質。
另依據食品良好衛生規範準則第4條附表一第三點規範,冷凍庫(櫃)、冷藏庫(櫃),應符合下列規定,冷凍食品之品溫應保持在攝氏負十八度以下;
冷藏食品之品溫應保持在攝氏七度以下凍結點以上;避免劇烈之溫度變動。
若有違反食品良好衛生規範準則,經命其限期改正,屆期不改正,可依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第44條,處新臺幣六萬元以上二億元以下罰鍰;
情節重大者,並得命其歇業、停業一定期間、廢止其公司、商業、工廠之全部或部分登記事項,或食品業者之登錄;經廢止登錄者,一年內不得再申請重新登錄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