所得稅法規定營利事業有列支限額之項目標準計算表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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  • 2022年5月24日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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已更新:2024年12月30日

所得稅法規定列支限額之項目

第三十二條 薪資支出

第三十三條 職工退休金準備

第三十六條 捐贈

第三十七條 交際應酬費用

營利事業查核準則第74條 旅費 第81條 職工福利

第88條 伙食費 第63條 未實現費用及損失

第67條 小規模營利事業普通收據

所得稅法第49條 呆帳損失 第51-54條 折舊

第59、60及64條 各項耗竭及攤提

第30及43之2條 利息支出

第4之1、4之2、29、35及38條 不得列為損費項目

項目依據法規限制標準
薪資支出所 32查 71加班費每月≦46小時(符合勞動基準法第32條第2項但書及第3項規定者,每月≦54小時部分,每3個月合計不超過138小時)部分,免計入員工薪資所得課稅。
勞、職工退休金所 33查 71(一)適用勞基法之營利事業所提撥之勞工退休準備金(含依勞工退休金 條例第13條第1項規定繼續依勞動基準法第56條第1項規定提撥之勞 工退休準備金)或所提撥之勞工退休金或年金保險費:當年度已付 薪資總額15%限度內提撥。(二)非適用勞基法之營利事業訂有職工退休辦法者:當年度已付薪資總額 4%限度內提列職工退休金準備。(三)非適用勞基法之營利事業訂有職工退休基金者:當年度已付薪資總額 8%限度內提撥職工退休基金。(四)依勞工退休金條例第14條第2項規定,營利事業為受委任工作者或不 適用勞動基準法之勞工所提繳之勞工退休金:當年度已付薪資總額 6%範圍內提撥退休金。
捐贈所 36 中小條例10 私校法62文獎條例27、28 文創法26 、災防法44查 79(一)協助國防建設、慰勞軍隊、對各級政府、依行政法人法設立之中央 或地方行政法人、中小企業發展基金、文化藝術獎助及促進條例第 27條及28條、災害防救法第44條規定之捐贈、經財政部專案核准之 捐贈及透過財團法人私立學校興學基金會,未指定對特定學校法人 或私立學校之捐款(核實認定)。(二)合於政治獻金法規定對政黨、政治團體及擬參選人之捐贈,以不超 過所得額10﹪,其總額並不得超過新臺幣50萬元(前一年度之 財務報表有累積虧損尚未依規定彌補之營利事業不適用)註:符合政治獻金法第19條第3項第5款(依中央選舉委員會公布資料, 立法委員選舉得票率1%以上政黨,推薦候選人得票率達1%之政黨 【中國國民黨、民主進步黨、台灣民眾黨、台灣基進、時代力量、 新黨、台灣綠黨及親民黨】(三)透過財團法人私立學校興學基金會指定對特定學校法人或私立學校 之捐款,以不超過所得總額25﹪為限。(四)對合於所得稅法第11條第4項規定之機關或團體之捐贈及成立、捐贈 或加入符合同法第4條之3各款規定之公益信託之財產合計以不超過 所得額10﹪為限。(五)合於文化創意產業發展法第26條規定之捐贈,以不超過1,000萬元或 所得額10%為限。(六)合於運動產業發展條例第26條及第26條之2規定之捐贈(符合第26條 之2第2項規定之捐贈,於1,000萬元以下),核實認定。 政治獻金7、11、19、運產條例26、26之2
交 際 費 (一)所 37



查 80



簽證申報 藍色申報 適  用
(一)進貨淨額:(1)3,000萬元以下 × 2o/oo(2)3,000萬零1元至1億5,000萬元 × 1.5o/oo + 15,000(3)1億5,000萬零1元至6億元 × 1o/oo + 90,000(4)6億零1元以上 ×0.5o/oo + 390,000 (二)銷貨淨額:(1)3,000萬元以下 ×6o/oo(2)3,000萬零1元至1億5,000萬元 ×4o/oo + 60,000(3)1億5,000萬零1元至6億元 ×3o/oo + 210,000(4)6億零1元以上 ×1.5o/oo +1,110,000
(三)勞務淨額:(1)900萬元以下 ×12o/oo(2)900萬零1元至4,500萬元 ×8o/oo + 36,000(3)4,500萬零1元以上 ×6o/oo + 126,000
(四)經營外銷業務取得外銷結匯收入 ×2%
(五)運輸淨額:(1)3,000萬元以下 ×7o/oo(2)3,000萬零1元至1億5,000萬元 ×6o/oo + 30,000(3)1億5,000萬零1元以上 ×5o/oo + 180,000
交 際 費 (二)所 37



查 80



普通申報適 用
(一)進貨淨額:(1)3,000萬元以下 × 1.5o/oo (2)3,000萬零1元至1億5,000萬元 × 1o/oo + 15,000(3)1億5,000萬零1元至6億元 × 0.5o/oo + 90,000(4)6億零1元以上 × 0.25o/oo + 240,000
(二)銷貨淨額:(1)3,000萬元以下 × 4.5o/oo (2)3,000萬零1元至1億5,000萬元 ×3o/oo +45,000(3)1億5,000萬零1元至6億元 × 2o/oo +195,000(4)6億零1元以上 × 1o/oo + 795,000
(三)勞務淨額:(1)900萬元以下 ×10o/oo (2)900萬零1元至4,500萬元 ×6o/oo +36,000(3)4,500萬零1元以上 × 4o/oo + 126,000
(四)經營外銷業務取得外銷結匯收入 ×2%
(五)運輸淨額:(1)3,000萬元以下 ×6o/oo (2)3,000萬零1元至1億5,000萬元 ×5o/oo + 30,000(3)1億5,000萬零1元以上 × 4o/oo + 180,000
旅 費查 74(一)國內出差:宿費(檢據核實認定),膳雜費(董事長、總經理、經理、 廠長以上,日支700元,其他職員日支600元免據),交通費(檢據 核實認定)。(二)國外出差:飛機票(檢附飛機票票根或電子機票及登機證或護照影 本或其他證明文件與購票證明單或旅行業開立代收轉付收據),膳 雜費(按出差時中央政府各機關派赴國外各地區出差人員適用法令 規定生活費日支數額之半數,免據),宿費(檢據核實認定)。如未 訂有宿費核銷辦法,則膳宿雜費按上述生活費日支數額列支。(三)外籍專家工作支領膳宿雜費日支2,000元。(四)大陸出差:膳宿雜費按出差時中央政府各機關派赴大陸地區出差 人員適用法令規定生活費日支數額列支。
職 工福 利查 81(一)營業收入總額×0.15%(二)下腳變價收入×40%(三)就創立時實收資本總額或增資之資本額5%限度內一次提撥,並 分年攤列作為費用,每年攤列金額至多以不超過20%為限度。
​保險費-為員工投保之團體保險​查83​營利事業為員工投保之團體人壽保險、團體健康保險、團體傷害保險及 團體年金保險,其由營利事業負擔之保險費(一)每人每月保險費合計在新臺幣2,000元以內部分,免視為被保險員 工之薪資所得;(二)超過2,000元部分,視為對員工之補助費,應轉列各該被保險員工 之薪資。
​伙食費(包括加班誤餐費)​查 88(一)一般營利事業員工實際就食或定額發給代金之人數月次:全年 人數月次合計×3,000元
(二)航運業及漁撈業:1.國際遠洋航線:每人每日最高320元。2.國際近洋航線(含台灣、香港、琉球航線):每人每日最高270元。3.國內航線:每人每日最高230元
​呆帳損失​所 49施47查 94​(一)(應收帳款餘額+應收票據餘額)×1%-上期期末經核准備抵呆帳 餘額+本期實際發生呆帳之沖銷金額(小於0,以0計)(二)前三年依法得列報實際發生呆帳之比率平均數。
​折 舊​所51-54查 9577-184​(一)(固定資產實際成本-殘值)÷耐用年數或未使用年數。(二)固定資產耐用年限不及2年或支出金額不超過8萬元者列為當年 度費用(但整批購買大量器具不在此限)。(三)轉列資本支出之什項購置應併入固定資產有關項目依耐用年數 核列折舊。(四)乘人小客車提列折舊之實際成本93年1月1日起取得者以 250萬元為限。實際成本高於限額者,折舊限額計算公式如下: 依實際成本提列之折舊額×250萬元/實際成本(五)小客車租賃業新購置之營業用乘人小客車,提列折舊之實際成 本自93年1月1日起取得者以500萬元為限。
​各項耗竭及攤提​所 596064查 96​(一) 電力線路補助費× ___月/60月(二) 租賃權益÷租賃使用期限(三) 土地改良及探測費×___月/36月(四) 其他
​利息支出​所 30 43之2查 97​(一)非金融業借款利息,利率最高不得超過月息1.3%。(二)當年度關係人之利息支出,以營利事業直接或間接對關係人之 負債占業主權益比率標準3:1所計算之利息支出為限。
​不得列為損費之項目所 4-1 4-2 4-4 4-5 24-5 29 35 38所施8-4 查 62 90 97​(一)經營本業及附屬業務以外之損失及家庭費用(非營業所需)。(二)各種稅法規定之滯報金、怠報金、滯納金及所科處之罰鍰。(三)非屬稅法規定所科處之罰鍰。(四)資本利息(盈餘分配)、個人綜合所得稅、營利事業所得稅、扣繳 稅款 、依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第51條及第52條規定追繳 或繳納之營業稅。(五)證券交易損失、期貨交易損失。(六)非屬所得稅法第4條之4第1項規定之土地、符合同法第4條之5 第1項第2款至第4款規定之土地及土地改良物之交易損失及依 同法第24條 之5第6項規定計算之房屋、土地交易損失。(七)不得認列為費用之土地增值稅。
​其 他​查63、67​(一)未實現之費用及損失不得估列。(二)取具小規模營利事業普通收據部分全年累計金額超過核定製造費用 及營業費用總額30o/oo。取得下列普通收據,則不受前述限制:1.雜詩社、報社、通訊社、電視台及廣播電台所開具之收據。 (66.9.16台財稅第36316號函)2.取得工商業團體之普通收據。(65.台財稅第34224號函)3.製造商給付經銷商屬於銷貨折讓性質之獎勵金所取收據。 (66.台財稅第34844號函)4.取得財團法人機關或團體之收據。(66台財稅第32908號函)5.液化石油氣經銷商取得分裝費收據。(66台財稅第35775號函)6.取得電信事業出具之電話及電報費收據。(68台財稅第31247號函)7.營利事業實際供給員工伙食向碾米業購買主食(食米、麵粉)之收 據。(66台財稅第32039號函)8.向電力公司取得電費收據。

(資料來源:財政部稅務入口網及相關法規)

所得稅法規定營利事業有列支限額之項目標準計算表